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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38版)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进展公告

栏目:贷款利率政策 时间:2022-05-22 01:31:01 浏览:

(上接C138版)


57陕西绿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1: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3: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262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001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40590号:


一、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851元;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2624元、保全费5000元,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58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合同纠纷6334.16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00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初31085号:


一、蓝光发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及支付以40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6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5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034.26元,由被告负担156219.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59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和骏被告3:蓝光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5278.68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5民初78号:


一、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109860.62元。


二、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35109860.62元为基数,按LPR及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35109860.6元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泸州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二期工程中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7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44587元,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负担266147元。


本案原告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60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和骏


被告3:蓝光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8825.73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5民初77号:


一、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8311351.19元。


二、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20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以2394621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48169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344.03元为基数计算;按LPR及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以35667042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以32904089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以17023501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以6519521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以4753625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06837元为基数计算)。


三、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8311351.19元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泸州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一期工程中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92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94050元,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负担103513元。


本案原告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61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和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8360.2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3民初346号:


一、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3066302.81元,并以73066302.8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蓝光和骏对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在工程款73066302.81元范围内对案涉“南充香江国际六期A2地块土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12元,由原告负担45981.2元,由被告1负担41383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1负担。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62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蓝光发展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3747.99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014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385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涉案债券项下本金127991000元及利息338748.29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上述裁决第一项下款项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15%计算的自2021年7月29日(含)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2933818.42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上述裁决第一项下款项余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2‰计算的自2021年7月29日(含)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2995367.06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70000元、保全费5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846903.68元(含仲裁员报酬480943.81元、机构费用365959.87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846903.68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4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被告1: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发展被告3:郑州市塘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6986.8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4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1民初1047号:


一、郑州市塬铭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963万元和截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238206元,以上共计369868206元【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38206元的对应复利、罚息(不计收复利)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中的328400600元整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规划郑新路东侧、政府储备土地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7605号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60523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中的10,984,500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蓝光雍锦澜庭项目2#、12#、13#楼部分在建工程【具体详见(2021)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59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房屋清册》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郑州市塘鑫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郑州市塘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蓝光发展对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蓝光发展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11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6141元,由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郑州市塘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原告已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4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告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发展被告3: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4: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2593.75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4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1民初1088号:


一、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组本金220660000元和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5056791.67元(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剩余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以2206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扣除6135573.89元后支付);


二、被告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茂名市高州市宝光街道北江垌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70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已清偿债务范围内向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追偿;


四、原告对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1栋1层2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1栋-1层1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1栋2层3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2栋1层2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2栋-1层1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2栋2层3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3栋1层2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3栋-1层1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3栋2层3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5栋1层2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5栋-1层1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5栋2层3号共12套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347144 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 0347145 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 0347143 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34714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已清偿债务范围内向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48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6487元,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万元。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44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339.1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4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7098号:


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81801.32元;


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51808081.80元范围内,享有对案涉蓝光·观岭滨江水岸一期(一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所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已经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民事调解书中予以了处理,故本判决不再确定负担主体。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除判决内容外,其余诉讼请求已调解。


45北京瑞元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1:蓝光和骏


被告2:蓝光发展


借款合同纠纷3320.5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12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初23300号: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蓝光和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113205.4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二二一年五月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蓝光和骏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保全保险费46487.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蓝光发展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蓝光和骏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蓝光和骏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333元,由被告蓝光和骏、被告蓝光发展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46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1:四川栋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2: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4:蓝光发展被告5: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1000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124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93民初12314号:


一、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蓝光发展就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该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47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和骏


借款合同纠纷2000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124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5民初4206号:


一、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民法院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立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22年1月1日起,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1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0元;


三、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共同负担。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48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和骏


借款合同纠纷3067.5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124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5民初4205号:


一、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29805753.42元及利息(以298057534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律师费246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15337元;


二、蓝光和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应由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482元,由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190000元,由原告负担64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49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5605.9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124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8民初4417号: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其中利息从2020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违约金从2021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3.1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841元,由原告负担1817元,被告负担328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蓝光发展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50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1: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3: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4:蓝光发展


合同纠纷40761.11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33号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01民初438号:


一、被告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405000000元,回购溢价款2552054.79元,截至2021年7月2日的违约金49842.8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回购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对被告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纬二路以北、规划道路以东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号: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0084674号依法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被告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持有被告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蓝光发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9855.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负担2079808.54元并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7.07元。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51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发展


被告3: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02.7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133号本案已调解结案。52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和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694.99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1-133号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304民初5714号:


一、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13,049,027.67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0,922,776.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承担自2019年12月27日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以2,126,25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承担自2019年12月30日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750元,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53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和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43.76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1-133号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304民初5716号:


一、被告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13,224,148.56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1,124,148.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以2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


二、原告就上述款项13,224,148.56元范围内对案涉南充都尉路41亩项目地下1层、地上1-2#:31层、3-16#:3层的土建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556元,由原告负担6984元,二被告承担55572元。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54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和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90.3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1-133号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304民初5717号:


一、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质保金2,975,001.32元;


二、原告就上述款项2,975,001.32元范围内对案涉南充香江国际二期B1地块地下2层、地上1-6栋:18-20层、7-12栋:7层、13-27栋:3层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2,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62元,由原告自负11262元,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蓝光和骏承担20300元。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5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1: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3:蓝光和骏


被告4:蓝光发展


被告5: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2044.1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调解结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56陕西绿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1: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4: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8653.16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54号:


一、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款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


三、原告就《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西工商临潼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00007号)所涉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鑫浣源公司3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就陕(2020)临潼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6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涉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辖区陕(2018)临潼区不动产权第000051号不动产权证下的23772.63平方米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458元(绿建企业已预交),由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