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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法定上限以及律师费能否另行主张?
1、何为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而属于金融借贷等范畴。
2、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法定上限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法定上限为24%;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法定上限为合同成立时(借贷合同在2019年8月20日后成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或立案时(借贷合同在2019年8月19日前成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实际出借款项时合同成立,其他主体的借贷自合同签订或合同约定成立时成立)
3、民间借贷约定的借款利率已达法定上限,债权人能否另行主张约定的律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原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所以,能否另行主张约定律师费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费用”?虽然(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裁判日期2019年5月30日)认为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但是最近的 (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并支持涉案律师费。
笔者更倾向于后者观点,按照立法目的,“律师费”不应当属于“其他费用”,故可以在借贷利率达到法定上限的情况下另行主张。
重庆坤博律师建议:由于现阶段民事案件对于律师费的支持较为保守,一般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视为没有约定,难以支持”。故在订立借贷合同时,切记约定清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同样适用于其他合同)
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十七年深耕企业法务,给您更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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