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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重庆发布从重庆市公积金中心了解到,明年1月1日起,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标准将提高。
市公积金中心介绍,近日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两档制。两档分别比原标准的1500元/月和/1400元/月提高了3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标准也相应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具体如下: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二)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
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标准也应相应提高,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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